关于法治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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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蔡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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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朗读


(十)关于法治的一些思考

法治就是各种事情都按法律来,都讲道理,而不是根据一些人意愿而随意处理。

我们一定要追求法治,告别和防止人治。目前还是有一些政客热衷于人治,包括热衷于搞运动式执法、指标式执法、群众(非专业人员)执法,并借此绕开法律和法定程序实施个人的目的,大家要引以为戒。

(摘录:文革发生的基本特征,最显著的是中国特色的文革思维与制度:一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实质上是以阶级斗争包装起来的以人为敌”(而不是真正以人为本”);二是迷信领袖的绝对权威,实质上是维护当政者个人的绝对专制;三是无法无天,踢开宪法,以党治国;四是以群治包装人治,运动治国

-法治的好处:

1)法治才能保证每一个人的安全,而没有法治谁都可能随时不安全。法治的社会才会一切讲道理、按法律,谁也没法且不敢逾越法律而随意收拾他人,所以每一个人都是安全的。而如果没有法治或者法治不够健全,就会有的人可以不用遵守法律并随意收拾他人,这个时候无论老百姓还是各级官员都是不安全的,包括官员也随时都会有被最高统治者或其他官员收拾、暗算、谋害的风险,而即使是最高统治者,也是没法保证自己的安全的,因为总有其他人找到法律之外的方法对其进行处置。(摘录:《斯伟江:中国司法的前世今生》https://mp.weixin.qq.com/s/ZWb1hIHeCR_okfrJEFi9og:重庆打黑终于露出了它的本色,利用公权力摧残社会上的每一个阶层,无论是私营企业级、警察、官员,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甚至是王立军,只有一个人似乎是最安全的)

2)法治才能保证社会秩序、政治秩序不会混乱。没有法治,有的人可以随意不遵守法律和规则,这样社会事务、国家管理事务就会乱套,包括庙堂之上也都会因为互相倾轧而乱成一锅粥。

3)法治才能更好防止权力任性并变成腐败、专制。法治能约束好每一个人,包括约束好有权力者,哪怕当多大的官掌多大的权,谁也没法任意乱来,这样就能较好避免腐败、专制。

4)法治才能让每个人活得自由自在。法治约束每个人都不能乱来,也从而保障了每个人的自由生活、自由工作、自由迁徙、自由言论等的基本权益不会被其他人的乱来而侵害,因此让每个人都能活得更加自由自在。

5)法治比人治能更好保障社会管理的效果。人治的社会必须碰到开明的领导才能让社会得到比较好的管理,而这是很难碰到的,在人治社会大部分能上位的领导都是争强好胜做事不够有底线的人,且偶尔碰到个别开明的领导,也很容易被权力腐蚀,很快发现可以任意为所欲为而不用受到限制和惩罚。相反,在法治之下,社会每个人都各方面都按部就班、有序开展,社会管理不会太大受到领导人好坏和能力高低的影响。

 

-如何才能实现和保证法治

一个社会要如何才能实现和保证法治呢?我想最少要做到如下几点:

1)必须绝大部分民众的素质和觉悟比较好。必须做到人人知法守法,习惯依法办事。不能自己做事不坚持原则坚守法律或者碰到他人乱来也不予反对,那社会就很难建立起法治的管理模式。

2)社会必须是比较民主的。只有在民主社会下,法治才能顺利形成和贯彻,而在非民主体制下,法治很难建立起来,即使建立起来了也很容易被专制统治者的任意为所欲为而破坏。

3)必须确保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了,执法人员才能不被牵制而能做到不阿权贵。

4)订法、执法必须透明、公开,并接受民众和媒体的监督。这样才能避免暗箱操作,且有不规范、乱来的操作会被大家曝光、制止。

5)不能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人或组织。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必须守法,而不能因为手握权力等原因而不守法。

6)一切以法律为准绳。禁止用政策、指示替代法律,违者必须接受违宪、违法的审查并接受处罚。在中国很多时候还是首先讲权势,其次讲关系,然后才是规则、法律,并且在权势和关系面前,规则都是可以变通、作废的。很多官员出事,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之类的问题,也由此可见权势的作用多大!什么时候能让大家不再怕权势,不再各方面掌握在领导手里,不再需怕被主管部门或领导找小鞋穿,社会就才能进入法治社会。

7)必须降低民众依法维权的难度和成本。包括应该降低打官司的费用、降低打官司的难度、减少打官司的手续和其他麻烦,以便鼓励人们通过诉讼打官司等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建议由法院和各个政府管理部门推出尽量简易的诉讼、调解程序,让一些维权能简单快速处理,不然现在法院程序太复杂操作难度太高了。中国现在就是很多人因为诉讼难度很大、即使诉讼赢了也很难得到结果而放弃了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努力,这也是导致有法没依的原因之一。特别是民告官的行政诉讼,难度非常大,即使占理也打赢官司的概率非常低,急需改变。

8)防止官员不作为而影响了法治的实现。还有一些官员怕做多错多所以经常不管事,对于民众的权益诉求,总是能推掉的尽量推掉、能拖慢的尽量拖慢、能不判定的尽量不判定,这也是必须解决好的,才能让社会各方面都能充分、及时做到按法律、讲道理。

9)必须普及法律让更多人懂法和善于用法律维护权益,并且对有需要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很多民众不大懂法律,更不懂用法律来维护权益,被侵害了也只能忍气吞声或只是私底下骂娘。还有如果碰到政府执法,很多民众习惯于对政府逆来顺受,都是政府执法或管理部门说什么就是什么,说是违法就是违法,说不违法就不违法,没人懂得去质疑政府的决议和判定是不是对的,而即使是到是不对的或不合理的,也不懂得采用法律等途径去为自己申辩和制止政府不对不合理的行为,不懂如何申诉、复议、诉讼,或者虽然懂但胆小、怕报复而不敢。很多政府人员特别是基层人员就是利用民众对法律法规不熟悉、不懂得采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而随意拿捏、为难、敲诈民众。为此亟需对广大民众特别是基层民众做好法律援助,设立人员为他们提供免费服务,帮助他们敢于和善于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制订法律的一些原则

1)制订的法律必须是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而不能有人是不用遵守的。也就是不能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2)必须制订得比较周密,以防止有漏洞被人利用。经常会有一些人利用法律漏洞谋取利益,因此法律需制订得尽量周密。

3)必须尽量简易、宽松,而不能过于复杂、过于严苛、遵守成本过高。有的官员为了自己管理方便省事、减少发生问题使得自己必须承担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很喜欢把一些管理规定定得非常严格以让大家望而生畏、动惮不得而尽量减少开展相关业务和活动,甚至“因哽废食”直接禁止大家从事一些业务和活动,这样没有业务和活动发生就没有管理的风险和责任,他们就完全可以高枕无忧了,是庸政懒政的做法。还有的官员会故意增加监管要求,提高大家办事难度和成本,以让自己能更有机会为难民众而索取好处,这方面在特殊许可证申办、消防要求、环保要求等领域经常有发生这种情况。以及有的官员为了更好混水摸鱼和让自己的违法行为更加隐蔽更好掩人耳目,故意制订繁复的法律法规及程序,通过各种形式化的走流程和集体决议,掩盖自己违法乱纪、谋取好处的行为。

4)必须合情合理,而不能机械化、教条化。有的法律法规,经常不够有道理依据,比如室内为了增加空间利用而加夹层,按常理应该只要保证安全即可,不应该还以不符合使用面积的规划为理由进行限制,按道理来说,国土部门出售土地等空间,已经列好面积和高度的要求,购买人只要保证在规定的面积和高度之内使用且保证好安全即可,里面隔几层不用再受限制。还有一些规定也经常比较机械化甚至过于简单粗暴,比如有的地方出于环保要求,规定养猪数量在500头以下的养猪场必须关闭,这个小规模的养殖场虽然实力会差一些,但也不代表就一定环保做得差,具体还是看有没做到要求而不能以规模一刀切。

5)必须明确法律界线,不能有含糊,不能有太大的人为操作空间。中国很多法规比较含糊,且执法人员的裁量幅度很大,这使得官员从很多方面都可轻易拿捏民众,行和不行、对和不对都是他们说了算。

6)在制订过程和实施之后,最好多做反馈收集、总结分析和审查讨论,以及时发现不合理、不合适的地方并及时调整。包括已实施的法律法规,时间久了可能也会因为实际情况比较大变化了而变得有一些地方不合时宜了,因此也是必须多做反馈收集和定期的分析、讨论,并找出需调整的地方及时进行调整,这个类似于汽车的年审,每年审查一次看有哪里不合适的没。特别是中国当前有很多法律法规不大合理的,建议启动全面系统的法律法规梳理,并开放给大家反馈建议,尽快改进好不合理的地方。

 

-司法执法的一些要求:

政府的施法执法能否做好,包括能否做到专业、合理、公平、公正等,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做好就会引发很大的社会矛盾,进而引发社会问题甚至社会动荡。

如何才能做好司法执法呢,我觉得最少要达到如下一些要求:

1)需避免引导性政策被当作法律法规执行。要防止有人把一些指导政策、规范指南、倡议当作法律并强加于民众,所有政策、指南、倡议都只是给大家一个参考和引导,是可自愿选择是否执行的,而不能被当作法律要求必须接受、强制执行的,比如之前计划生育政策本来就应该是采用引导大家自愿执行的方式推行,却大部分地方都将其当成法律法规强制执行于民众并导致很多家庭深受其害,是很不应该的,还有近年国家对地产企业、涉及环保的企业、教培机构等的管理政策也经常被当作强制执行,不容商量突然就关停、逼停成片企业、机构,也是不应该的,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民生、社会问题。

2)必须有明确、充分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证据而只是信口而来的说辞,就下定结论,是没法让人接受和信服的。在非法治的年代,特别是古代皇帝、官员,都是可以随意对他人生杀予夺的,包括可对他人随意加以罪名进行陷害,历代皇帝要杀一个人都是随便说个理由就可以了,比如宋高宗以莫须有的罪名就能把岳飞处死,甚至有的皇帝圈养着大批特务经常秘密把人处决让人尸骨无存,而地方官员的也都是如此,随便就都能找个借口把人置于死地,比如清末广东水师提督方耀诬陷商人杨俊光为江洋大盗并斩立决,以及认为林乾泰是“外地人”而竭力加以排斥,借口林乾泰占据海坦妨碍水利而加以没收,后来又以林氏“倒欠官款”,查封其祠堂、铺屋(参见《陈晓平:孙中山与翠亨村杨殷家族》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3095439933362463&wfr=spider&for=pc)。现代社会,要求所有法律执行必须有明确、充分的依据,不能随意信口雌黄。

3)必须公正合理,杜绝有饽常理的、扭曲的执法和司法判决。如果没法做到公正合理,会导致比较广泛、深远的恶劣的影响。比如在某个案件,扶起摔倒老人的人反而被诬陷和冤枉判定是其撞倒老人需做赔偿,导致从此没人敢扶摔倒的人,确实正如培根说的“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不公正的判决污染的是水源”

4)必须力求做到公平、平等。首先,必须做到法不阿贵,司法执法不能让步于权贵,必须做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其次,对待民众也要一碗水端平,力求做到公平公正执法,避免只处罚个别对象且挑处罚对象时只挑软的捏。由于一些历史、客观原因,经常出现违反规定的人比较多,这个时候一般都是为了避免造成太大影响而只处罚个别人,且很多执法人员为了更容易实施处罚,往往不是挑选最严重最典型的对象进行处罚,而是处罚最弱小最没能力抵抗的人(比如农村拆违复耕很多地方都是挑选建筑比较小户主比较穷弱没抵抗能力的房子拆除),这样就给民众造成了不公平不公正甚至欺软怕硬的印象,对政府没产生敬畏而反而是嗤之以鼻。为此,可要求执法人员碰到违规主体太多没法全面按规定处罚的时候,可反馈并协商更好的能尽量全面实施的处罚措施,而确实还是没法一碗水端平全面处罚的,要通过杀鸡儆猴以儆效尤的,则必须抓最严重、最典型的违法者处罚。

5)不能简单粗暴,而认真要厘清事实、细致界定清楚责任。很多执法追求执行面、执行速度等指标,加上执法人员为了省事方便,经常都是简单粗暴和不问青红皂白、不考虑各种客观因素的,甚至一些案件都是葫芦僧判葫芦案草草了结。

6)必须公开以接受监督。必须做好执法过程的记录并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以让执法人员不敢为所欲为违纪乱法,要求执法人员必须通过自带设备(就像民警佩带的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做好记录并上传存档,存档也放在网上供公众查看以实现公开透明接受各方和民众监督,另外也欢迎当事人或周围民众录音录像,不能出现恐吓制止民众录音录像的行为。还有哪怕是比较隐秘的部门比如国安部,也不能有随便查人、抓人的权力,以及其执法也必须公开以接受监督而不能随便以保密为由而不接受审查、监督。

7)必须及时、快速。接警必须立即出警,就像消防久火一样火急处理。接到报案也要尽快确定是否立案,立案之后也要快速破案。这样才能尽快制止违法、尽早减少违法造成的危害。

8)必须长期持续全面开展。如果是不合理的法律法规那就去掉不合理的地方先,如果是没问题的法律法规,那就还是要认真落实执行。不能一天打鱼三天晒网,不能搞一阵风的运动式执法,也不能只是时不时抓一下典型。

9)必须坚持依照法律和道义,而不能被任何人的指使和要求所左右。司法执法人员应当有做事的底线,一切按法律和道义行事,不听命于任何人的指使和要求,不惧怕权势而违反规则而司法执法。

10)不能指标式执法,以防止导致没有违法的也要生编硬造一些出来。在中国为了防止基层执法不力,为了让政策法规得到落地执行,喜欢搞指标式执法,就是要求一个地方、一个单位必须有抓出一些违法的来,结果就经常导致实际并没有违法的,也要弄到一些来凑数。比如之前抓右派,规定必须按人数的3%抓出足够数量的右派份子出来,结果冤枉了很多人,还有前几年农村拆违复耕也要求每个片区必须拆若干间民宅,结果很多不该被拆的也都被拆了以去凑数完成任务,还有医疗领域在推行医院不良事件监测系统,居然规定医院每年必须报几个不良事件上去,结果本来没有,也要编造凑一些上报上去,结果连累了不少人和药械厂商。

11)以治病救人为目标而不是赶尽杀绝为目标。尽量以适当处罚加上教育来让犯错的人改正,特别是对于没多少危害且非主观故意的行为也更要以教育为主。

12)处罚必须合情合理。处罚既要依照法律,也要符合情与理,才能让人口服心服。有时会出现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情况,这个时候应该适当考虑情与理进行调整。所有对错不能只依照法律裁量,而更要看有没伤害到他人和集体,没伤害到到他人和集体就不应该算是错的是必须受到处罚的,比如有的建筑虽然手续不完善,但如果没有不良影响(如影响规划和市容、有安全隐患、使用了会打扰到他人),且也没有侵害到他人或集体的权益,就不应该被当作违建和被要求拆除。

13)处罚应宽严有度且尽量不要太严厉。除了在特殊时期为了快速拨乱反正,治乱用重典,可适当用严厉一些的处罚以树立法律的威严,平常还是不适合太严厉地处罚执法对象,比如国内对于违反广告法动辄罚款20~100万,确实是有失偏颇的。不能轻罪重罚、太严厉处罚而使得被执法对象内心不服,继而导致破罐子破摔造成更大的危害。还有对于因为无法生存而犯罪的,更不能处以重罚,因为他们是迫于生存所需,再严重的惩罚也阻止不了他们求生的需求,这样重罚了之后反而会引起社会的进一步混乱。对事出有因的、被迫的犯罪,应该从轻处罚,可以消除而非积聚怨气,而对于只是出于主观欲望的犯罪,应该从重处罚,从而儆示天下,两者结合,方能既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而又让民众信服,不然的话以严厉强权对待一切必然不能服于天下,而以无原则的宽容对待一切则不能自理天下。

14)必须温和、有人情味。社会要成为讲道理的社会,也要成为有人情味的社会,特别是法律也并非万能、并非全面、并非绝对正确,对一些非主观恶意的、存在争议的、当事人存在困难等的犯错进行处罚时也要有人情味,要酌情处理,而不能生硬强调“法不容情”。每一个人的生命和财产、社会的财富,在执法过程中都要爱护好,要有“人道主义”,不能草菅人命,同时也要有“财道主义”,不能草菅民众财产,比如对于会严重损害被执法者的正常或有争议待定论的财富的,或者严重破坏社会财富的,要特别慎重,必须妥善处理。

15)避免机械化教条化僵硬死板一刀切。很多时候实际情况都是非常复杂的,司法执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灵活变通地执行,包括必须看被司法执法的对象的主观是怎样的,如果确实是陷于绝境走投无路被迫而做出违法行为,或者是不懂法不知道有相关规定而初次犯错,那应该适当减免处罚,行政法也有强调首违且非主观原因、造成结果也不严重的可不罚。对于明知故犯、可以不做却还做的,则可以重罚。对于存在客观因素的问题,或者是历史原因遗留的问题,也应当界定分清责任人并从轻惩罚、妥善处理,比如农村一些房屋用地、报建手续都是不完善的,但这基本都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而是有客观原因历史原因的,在建的时候相关部门的管理并不完善不到位的,所以不能一概定为违建并进行强拆,而对于未造成严重规划、生态影响的,可通过补办手续补缴费用解决,对于确实需拆除的也需做好赔偿和安置。

16)必须提高法院判决的执行力度。很多判决都是没有执行起来的,特别是经济赔偿,往往并没强制执行,这样导致一些人不用担心会被处罚而肆无忌惮地乱来。

17)不可操之过急而可给大家一些过度的时间。有的社会问题根深蒂固且涉及方方面面和民生问题,所以很难马上解决,因此不能操之过急要求一下就转变过来,可给大家一些时间逐步过渡。

18)不能过度追求彻底执行而可适当留有余地。我们强调“有法必依”,但有时也不能吹毛求疵追求完美,不能得理不饶人不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而做尽做绝。近年来经常听到的对一些事情“零容忍”,这个听起来是很有正义感很政治正确,但细想任何事物都会有一些特殊情况存在的,零容忍是理想化绝对化的思维模式,是不符合实际和有会导致灾难的。其实对于无伤大雅的不必要深究,对于鸡毛蒜皮的能算就算,俗话说“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社会保持适当的宽松,才能更有活力。历史上靠严刑峻法管理社会、鼓励乃至迫使民众互相告密互相抓辫子的时期,往往并没得到大治,反而因为人心背离而社会问题更多,甚至最后整个社会走向分崩离析。

19)避免好动摇到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平衡和谐。在社会还未发展成熟、未实现大同之前,会存在各种利益集团和势力,但也互相之间形成了态势的平衡,社会形成了一定的秩序并处于和谐,在一些司法执法和社会改革中,也要注意好避免过于打破原有利益平衡、过于破坏原有社会秩序,导致社会倾覆、天下大乱。之前胡主席就曾经说过的社会秩序高于法律、社会秩序乱了就会导致社会大乱,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20)司法执法部门必须独立不受干预、控制。包括司法执法部门的人员不受非司法执法系统官员的管辖和任免、差遣,部门的经费不受非司法执法系统官员的控制。司法执法人员的任期可以适当长一些也有利于然司法执法人员更具独立性,比如美国大法官终身制就是为了维护大法官的独立性。在中国,纪委作为司法单位也应当维持好独立性,不依赖其他部门和领导而生存,以避免被人利用于打击异己。

21)防止执法人员权力过大,且多通过法制审核、法院判决来判定责任与处罚方案,以保证执法的合理性、专业性。必须对执法人员的权限做好限制,比如目前经常一个或少数执法人员就可决定对执法对象做出巨额罚款、关停企业、没收或销毁巨额财物、拆除价值巨大的房屋建筑等,这是很容易出问题的,特别是现在执法权下放到乡镇街道,执法人员法律专业性上往往比较一般,让他们完成一些小的、常规的执法是可以的,但对于涉及利益价值高、情况复杂有争议的执法,还是不大适合由他们来全权全程完成的,以及有的执法人员带有私心甚至借执法索贿捞取好处或打击报复他人,如果他们权力很大那危害就很大了。虽然在有的法规里面有列出对于涉及金额价值比较大的处罚需走法制审核程序,但规定大部分不清晰,且强制性不够,是否走法制审核程序还是少数人自由把握,以及法制审核只是执法部门内部进行也还是会被领导意见左右的。希望改进规定,除非金额、价值小(可列明界限)的都要走法制审核,且法制审核不能只是执法部门的人员参与,而对于涉及金额、价值比较大的(比如罚款超过10万或拆除违建价值超过10万或面积超过50平方),都要求要交由法院诉讼判决再执法(其实之前拆除价值比较高的房子都是由法院判决再执行的,现在很多地方为了省事都都不走法院判决了),以及即使涉及金额不大但被执法对象有不同意见,其除了可做行政复议,也可提出要求走法院判决,只是要求如果败诉了其必须承担诉讼费用即可。

22)司法执法部门要讲究信用,说到做到,而不能朝令夕改随意变更。说好怎样那就先按怎样执行,一段时间再做调整了,不能很快又更改了,让大家无所适从甚至因此遭受损失。比如某地方的环保执法,要求养猪场搬迁,本来说好给半年时间过渡并逐步搬迁,却没几天就突然过来强拆养猪场,搞得猪满山跑,养殖户无奈只能想办法低价快速卖掉猪,损失不少。

23)必须提高司法执法部门的效率。比如现在法院积压太多案件没有处理了,维权人都要遥遥无期排队等待很长时间才能排到,这让一些人陷于绝望而只能放弃维权。

24)对司法执法队伍可按破案件数考核,而不要按破案率考核。否则大家怕破案率低而故意对本来应该立案的不予立案。

25)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加大对不按规范甚至恶意的执法行为的处罚。不少执法人员缺乏法律知识,没能较好厘清事实、区分对错、分析主观客观因素、判定责任主体,很容易出现违背客观事实、搞错责任主体的错误执法,有的工作不积极为了省事而不分具体情况一刀切执法和不走法律流程快速执法,以及有的没有理解法律条文的本意和目的不懂得灵活变通而只会照本宣科教条僵化、机械化执法,有的缺乏为民众利益、感受考虑的思想而简单粗暴、零容忍执法从不灵活妥善处理、不酌情不留余地,有的官架子很大作威作福执法态度恶劣,更有的钻牛角尖故意刁难民众乃至通过恐吓民众、选择性执法实现索贿或者挟公报私打击报复他人,以及有一些领导为了完成执法政绩或避免被上级认定为执法不力而强硬推行快速、粗暴的执法且为了赶时间不走流程、不给民众申辩机会,甚至有的因为执法事项涉及到自己的问题为了毁尸灭迹而强硬执法并把责任推给他人(比如在拆违复耕中基层干部为了掩盖是自己违规卖地才导致违建的事实避免被追究违规卖地的责任,而快速拆除民众房子并推由民众承担违建责任)。缺乏温情、不专业、不规范甚至恶意的执法已经严重伤害民众,严重损害政府形象,严重破坏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导致民怨,危害社会和政权安全,急需杜绝。

26)必须专业司法执法,不提倡群众参与执法。群众可以监督执法,但一般情况下不适合参与执法。法律是有比较强的专业性的,司法执法还是要由法官等专业的人士来开展司法执法,之前提倡枫桥经验、发动文化大革命等群众运动群众专政也是危害远大于好处的很容易导致不讲法律法治乱定罪乱抓人、乱砸东西,让对法律不专业的人执法且权力无限大,那就会导致很大的灾难有的政客发动群众运动并以群众执法来替代专业的司法执法系统,往往更多的是为了达到利用群众冲击、打击自己的政敌等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

27)必须给被执法对象足够的机会申辩和提出异议,以避免司法执法出错而让其蒙受冤屈。申辩才能更好弄清楚事情来龙去脉,更好厘定责任,以及才能让确实犯法的人申辩之后得到反驳而更好明白自己出错在哪里,从而更加口服心服。执法的时候必须先跟执法对象宣读异议方法,让民众知道可以跟执法人员陈述事实、申辩观点、提出意见,可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另外也需约束好行政复议受理部门也就是司法局、法院等,让他们必须积极接待、配合那些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民众并及时处理他们的诉求,而绝不能被执法部门、领导的意图左右而故意不受理、拖延处理行政复议和诉讼,否则一经举报投诉或巡查发现有违者则进行重罚。还有就是对于信访部门,作为民众反馈执法问题、纠正错误的部门,在处理信访上,也不能像当前的做法把信访问题交由当事执法单位的同级地方政府处理,而应该是交由其上级政府处理,不然他们肯定官官相护不会承认自己和下属部门有错误,甚至会去威胁信访的人让其撤销信访。

28)必须保证好被执法对象的基本权利。包括发言和不发言的权利、饮食和休息的权利、通信的权利,现在是对被审查人员未判决就剥夺通讯权利,甚至不给正常休息和饮食,是不对的,容易造成被迫屈服并按执法人员的要求招供。

29)做好普法宣传,尽量减少民众因为不熟悉法规而出现违法。法律法规都是要广泛宣传做到人尽皆知的,不能不宣传而却又严格执行,尽量防止有人没有故意仅是因为不知法而犯错受罚。目前很多法规宣传很不到位,被执法对象很多都是等到被处罚才知道有这些规定的,比如很多被拆违复耕处罚的民众都是不知道自然资源部还有个“八不准”的规定的。为了减少因为不知道规定、没主观故意而违背了法律受到无辜处罚,新修订的《行政法》也强调了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但这往往很少得到执行和被考虑到执法里面酌情处理。

希望通过上述措施,能让各级各种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更加合理、公平、公正,并得到大家的认可,让民众即使被处罚也口服心服而不会有怨气和因此报复社会导致影响社会安定。

在中国,由于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加上负责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目前司法执法上存在较多问题,急需做好问题的避免和纠正。

 

-法律的局限性和应对措施

法律有如下一些局限性:

1)法律是没法做到完美的。法律法规再怎样周密周详,也还是都难免会有bug漏洞的,只能尽量完善,并且不能把法律想象得太完美。

2)法律是没法做到全面适用的。社会实际情况很复杂,有很多特殊的情况,每个法律基本都是没法做到百分之百放之四海皆准的,经常会出现有不适用的地方的。因此法律的实施不能一刀切,有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3)法律是没法做到全覆盖的。社会非常庞杂,靠法律是没法覆盖全部的,有很多地方都是覆盖不到的。因此不能指望有法律就能社会太平了,永远都是还有很多法外的不良行为存在的,必须通过道德来让大家不要抓住法律不完善的漏洞而为非作歹。有的人还利用法律没法做到全覆盖,认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我觉得这是不对的,只能说法无禁止的地方“为”了没对应的法律来管、当事人不用受到法律处罚,但还是有其他方式可来管和来责罚的,比如通过道德谴责、社会舆论口诛笔伐、孤立抵制、横眉冷眼对待、口水唾弃、呛声责骂、复仇击杀等。

4)法律是滞后于现实的。现实情况是动态发展的,总会有新的一些情况会不断涌现出来,因此必须定期检查有没新的情况并决定是否需增补法律的内容,或者检查看有的法律是否已不合时宜而必须修改或取消。

5)过度的法律会导致灾难。每个人都是不可能做得十全十美的,要仔细找的话每个人都是能揪出一些问题来的,有的人会恶性利用法律法规,故意对人挑刺抓小辫子,这样会导致很大的社会问题。因此必须倡议大家不要把法律用到极致,并要防止社会被过渡的法律法规绑架而走进死胡同。

6)法律没有道德教化重要,在社会管理上也没有道德教化那么好用、有效和低成本。能维护好社会太平的,更多的是道德而不是法律。因为如上所述法律是没法覆盖全面的,也不是处处都适用的,以及还没法避免存在有漏洞的,所以不能只靠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而要有道德约束来做补充。并且靠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会比较麻烦,操作成本也比较高,因此社会主要要靠道德约束、理念教化来让大家在方方面面自觉地做好,然后对少数人没做好的再来采取法律制约,法律还没法制约了则再动用干戈,也就是先礼后刑而后再兵,这样社会管理才能事半功倍。

 

-应多劝导大家互相和解,并杜绝过度甚至恶意使用法律手段

1)鼓励民众之间多沟通协调实现和解而不要动辄诉诸法律。通过法律解决问题和矛盾,大家都很累且成本都很高,最好、最低成本的方式还是通过沟通协调来实现和解,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法院也是鼓励大家庭前调解尽量息讼的,还有建议各管理部门接到有人对其他人或单位的投诉,也可先不要直接进入投诉处理程序,而是可以协调双方进行和解,怕投诉人信息暴露的话可以在中间给他们传话而让投诉人不用出现并暴露身份,或者可用匿名的信息交流群让大家在里面沟通。其实每个人都是可以沟通的,哪怕十恶不赦或愚顽不堪的人,只要找出各方的诉求点,并尽量想办法满足合理的诉求,劝退不合理的诉求,纷争就能迎刃而解了。确实还是存在分歧的,也让大家尽量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并求同存异抓大放小。

2)要杜绝大家过度甚至恶意使用法律手段做损人不利己不利众的行为。由于法律永远不可能尽善尽美和全面覆盖整个社会,所以总是会有一些灰色地带,也有一些人因此会做一些擦边球的行为,或者有的行为也已到了法律界线内了,但如果这些行为并没侵害到集体利益和其他人个人利益,并没造成不好影响,建议大家还是不要去追究,成其之美更好。经常有的小区里有的人多就近使用了一些公共区域,但这些区域使用了也不会影响到其他人的,且其他人也是不会用到这些区域的,这时候有的人就不是抱着成人之美的心态,而是见不得人好,嫉妒他人得到了而自己没得到,采取投诉对其进行阻止,这是损人不利己也不利众的行为,是非常不道德的。有关部门接到投诉的时候,除了对照法律评判投诉的内容,也可先确认投诉所指的内容是否确实影响、侵害到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如果没有可不做受理。并且对于经常做损人不利己不利众的投诉的人,应该进行教导、责罚,让其不在故意为难他人和增加社会管理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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